关于印发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2-4666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2年11月26日 09:30:00 文  号:潜市监发〔2022〕22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26日 10:30:00 名  称: 关于印发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26 10:30 来源: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综合执法支队,各市场监管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暂行规定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6日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规范制定程序,保证文件质量,避免产生违法或者不当的抽象行政行为,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市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审批、公布、备案、监督和解释等,适用本规定

规定所指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局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反复适用、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包括市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与同级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市局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由主管业务机构负责起草,办公室负责公文规范化审查,法规科负责合法性审查,经分管相关业务的局领导审阅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局长分管局领导签发。规范性文件签发后,由市局办公室负责公开发布,法规科负责报送备案。法规科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进行监督。

市局所的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内设机构及临时设立的机构,均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合法、便民原则,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和经济社会发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文件效力的相对稳定性,提高行政效率。

第二章 起 草

第五条 市局因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根据下列情况,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项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不便于操作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项工作的有关规定已明显滞后,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明确授权或者上级市场监管机关要求制定的;

(四)其他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第六条 市局业务机构起草规范性文件前,应当论证和确认下列事项:

(一)是否有必要制定该规范性文件;

(二)拟规范的工作是否全部属于本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

(三)该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提请市政府批准或者以市政府名义发布。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项工作未作规定,或其规定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可以制定试行性规范性文件,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的基本法制精神;

(二)符合国家既定的方针政策;

(三)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八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规定不一致的,按下列要求处理:

(一)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依据;

(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三)规章的规定与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依据;

(四)同一机关就同一事项作出多个规定且不一致的,以最新的规定为依据。

第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避免简单重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的规定。因上下文衔接需要时,可以采用指引的方式加以规定,也可以转述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的部分内容。

需要援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指明被援引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条款项序号,并准确转述条文内容。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收费项目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市局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对本局现行同类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对现行规定作出修改或者予以废止的,应当同时作出修改或者废止的规定。

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基层单位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举行听证会的,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通过互联网征求意见的,只能作为其他征求意见方式的补充,不能作为征求意见的唯一方式。

第十三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业务机构职责或者与其他业务机构职能相关的,起草机构应当征求其他业务机构的意见。有关业务机构应提出书面意见,经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反馈文件起草机构。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需要联合行文的,起草机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附起草说明。起草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文件的目的和必要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依据;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送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送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文稿;

(二)起草说明;

(三)征求意见情况、收集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

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文稿应当由起草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两个及多个机构共同起草的,参与起草的机构主要负责人也应签字。

第十七条法规科收到规范性文件送审材料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二)是否与本局现行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

(三)内容是否适当;

(四)起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八条 法规科审查规范性文件,可根据需要征求有关业务机构的意见或提取相关资料;有关业务机构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回复或按要求提供。

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法规科可以提请分管该业务的局领导组织起草机构、法规科及其他相关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专题讨论。

第十九条 法规科收到规范性文件送审材料,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有关业务机构对规范性文件文稿内容有不同意见的,法规科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不同意见和审查意见一并报请分管起草机构的局领导审查决定;分管局领导难以决定的,在该规范性文件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时,应作为重点问题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公文规范化审查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其他有关公文管理规定进行。

市局发布规范性文件,一律以“潜市监规20×××号”的形式发布。

除具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外,市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明确有效期,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没有明确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该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的,经过评估或修订后,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程序重新公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进入审查程序后又反复修改的,法规科和办公室应当全程跟踪,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文规范化审查。

第四章 审批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通过合法性、规范性审查的,报制定机关分管相关业务的局领导审阅同意,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

市局办公室应在召开局长办公会2日前将经过审查的下列材料送与会领导及相关列席人员:

(一)规范性文件文稿;

(二)起草说明;

(三)需要参阅的法律依据等其他材料。

局长办公会审议规范性文件时,根据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和特点,由起草机构或者法规科作说明。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一般由起草机构按照讨论意见进行修改,经法规科、办公室审核,报请局长分管局领导签发。

与其他职能部门联合行文的,由起草机构将市局局领导审签的文本送有关部门会签。

第二十四条 经局领导签发的规范性文件,市局办公室应自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市局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予以公开。

规范性文件未依法公开的无效。

第五章 备案、监督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市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有纠必正”的要求,自发布后7日内,主办该规范性文件的业务机构应将规范性文件正本和起草说明各一式三份报送法规科,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法规科对前款材料审核后,在15日内将上述材料和备案审查报告装订成册,分别报送省局和市政府备案。市局起草的以潜江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只报送潜江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 市局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市局起草机构提出意见,经法规科审查,报请分管相关业务的局领导批准后公布。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局以潜江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市局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参照本规定的程序执行。市局转发省局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简化程序,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局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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